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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李**与潘**离婚登记是不是合法有效问题的复函

www.yamkq.com 2025-03-29 婚姻家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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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部门:民政部办公厅发布文号:吉林民政厅:你厅《关于李清民与潘淑伟离婚登记是不是合法有效问题的请示》98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回话如下:关于李清民与潘淑伟离婚登记是不是合法有效问题,大家觉得,李清民与潘淑伟于1993年9月20日,双方亲自到桦甸市红石镇人民政府申请离婚登记,其证件、证明齐全,离婚协议写明了自愿离婚,对子女抚养、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置等方面达成了协议,并交了结婚证,桦甸市红石镇据此办理离婚登记的实质性要件和形式要件是拥有的。同时也应明确,该镇在颁发离婚证的程序上没严格按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办理,确有不当之处,使双方婚姻情况的存续到终止出现了中断。但假如李清民接到离婚证后没立刻提出异议,双方对离婚协议所列事情均已履行完毕,应当视为离婚事实已经成立。李清民在此种状况下,因某种缘由需要撤销登记,不应予以支持,并可向法院提出建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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